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做好公司人才培养、储备工作,形成员工和企业共同成长的良性发展机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人员招聘
第三条 招聘条件
(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诚实可靠,服从分配,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身体健康、容貌端正,具有承担工作负荷的精力和体力。
(三)根据工作岗位的具体要求应具备的其它相应条件。
(四)新招录员工原则上需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四条 集团公司人员招聘计划应在经市国资委批准的人员编制额度内制订。采取公开招聘方式,通过各类渠道向社会招聘。集团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人员招聘由子公司制定招聘方案,经集团公司审批后,由集团公司按程序统一组织招聘。
第五条 招聘方案经公司董事会、支委会讨论通过后,报市国资委批准,由综合事务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招聘一般包含人员简历筛选、笔试、面试、体检、政审等程序。当委托第三方单位招聘时,上述程序由第三方单位负责。
第七条 招录新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待遇保障、法律责任、解聘(续聘)条件等,录用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 应聘人员经批准录用后,由综合事务部通知其到岗并办理有关手续并对其进行岗前培训。应聘人被录用,如在发出录用通知15天内不能正常报到,可取消录用资格;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延期报到。
第九条 公司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限参照合同期限),新招聘员工必须经过试用期后才可聘为正式员工,试用期为1-3个月,试用期员工报酬按公司《员工薪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试用期员工转正。试用期员工填写并提交《试用期员工转正申请表》,综合事务部统一负责收集,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公司领导根据试用期员工德、能、勤、绩、廉方面情况对试用期员工工作表现予以评价,决定是否予以转正。
第十一条 试用期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正:
(一)迟到、早退次数超过5次及以上的;
(二)旷工2天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给工作造成影响的;
(三)拒绝履行公司作出的决定或工作安排,影响工作的;
(四)纪检查处有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的情况的;
(五)其它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十二条 转正员工自转正当月起薪资按公司《员工薪资管理办法(2019年4月8日修订)》的相应级别的待遇执行,员工的社会保险按照中央、省市对企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因公司工作需要,确需引进专业和特殊人才的,由公司董事会或支委会研究决定采用公开招聘或其它方式,引进条件须符合市人社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引进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章 员工轮岗
第十四条 原则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员工,列入轮岗范围:
(一)在同一岗位工作满2个任期的部门负责人、副部长;
(二)在同一岗位工作满5年的一般员工;
(三)公司关键岗位员工,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审计、融资、工程、招商、采购、人事等岗位连续工作满3年的员工;
(四)工作绩效低下、不满足现有工作岗位履职能力的员工;
(五)个人意愿参加的;
(六)根据工作需要,需要参加轮岗的。
第十五条 员工轮岗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部门负责人、副部长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其中个人意愿参加轮岗的,其本人应提交申请。
第十六条 公司员工轮岗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由公司综合事务部汇总提交的公司员工轮岗情形,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涉及
到部门负责人、副部长的轮岗,须同时提请公司支委会审定。
第十七条 轮岗工作交接。轮岗人员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制定工作移交清单,清单内容包括完整的已办件、在办件、拟办件,已办件资料清单、在办件进展情况、拟办件工作计划及方案,相关工作注意事项等。轮岗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及综合事务部负责监交,新员工到岗后所在部门要对其进行培训。
第十八条 轮岗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规定。轮岗人员一般为同职级轮岗,薪资标准维持不变,涉及升级或降级轮岗人员,参照公司《岗位设置及员工晋升管理办法(修订)》执行,轮岗人员转岗后须按公司《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参加岗位调入部门员工绩效考核。
第四章 人员离职
第十九条 辞职。员工自动辞职,应依照劳动合同(包括补充协议)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提前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提交辞职报告,综合事务部备案。
第二十条 自动离职。员工未经公司批准擅自离岗,一个自然年内累计旷工10天(含)以上、一个月连续旷工5天(含)以上,公司将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员工2个年度内绩效考核仍不合格的、严重违反公司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触犯法律等原因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应在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完成工作移交,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任期)期满。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或聘任期满不再续聘的人员,公司与员
工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公司不再与员工续签合同时,原则上按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在离职时应按公司的规定在一周内办理工作交接等的离职手续。
第二十三条 退休。员工达到国家政策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疾病、伤残等原因,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由员工在三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公司核准,并报公司支委会批准后,公司将按规定予以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四条 离职人员应将工作及公司财物移交给指定接收人,接收人应由部门负责人指定,如未指定的则由部门负责人接收。待工作及财务全部移交后方能办理离职人员人事关系、个人档案、党团关系和社保关系的转移。
第二十五条 离职人员交接工作务必在一周以内,移交手续由部门负责人和综合事务部、审计监督部经办人详加审查,不合理之处应要求更正。移交时应填写《员工离职交接表》,并由移交人、接收人及有关部门经办人签字予以确认。若离职人员正式离职后,再发现财物、资料或应收款等未清的,则由有关责任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离职员工的薪资、福利待遇的结算工作由资金管理部负责,截止日为离职的当月。
第二十七条 公司终止劳动合同享受离职补偿金,具体按国家相关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综合事务部负责解释。自执行之日起原《芜湖宜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招聘管理办法》、《芜湖宜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轮岗管理办法》、芜湖宜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