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公务车辆管理,规范车辆使用、维护行为,降低公务费用,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公务车辆由综合事务部负责统一调度和管理。
第三条 纳入公司车改方案人员的,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第四条 严禁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子公司或其他公司车辆,严禁向其他公司和个人提供车辆。
第二章 调度管理
第五条 部门因工作出行使用公务车辆应提前申请并填写《公车使用登记表》,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至综合事务部,若需前往市区外的,须同时报分管领导审核。综合事务部按申请先后顺序及任务轻重缓急安排用车。
第六条 综合事务部负责建立公司公务车辆保险、年审和维修档案,车辆档案应全面记载车辆名称、购置时间、价格、行驶证号码、保险、年审情况以及维修时间、维修次数、维修内容、维修费用、加油时间、加油费用等要素。
第三章 驾驶管理
第七条 公司设公务车辆管理员两名,其具体职责为:
1.协助管理车辆日常调度工作。
2.负责公司车辆日常清洗和加油工作。
3.负责公司车辆日常保养和维修工作。
4.负责承办车辆年检、换证、车辆保险办理工作。
5.负责配合交通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6.协助管理车辆有关配置设施的组织购置及保管工作。
7.负责公司《公车使用登记表》、车辆档案管理工作。
8.车辆日常管理及综合事务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公司公务车辆应安装GPS定位系统,纪检办公室负责督查车辆的运行轨迹。
第九条 公司公务车辆所涉违章情况,原则上由公车驾驶人自行处理,综合事务部公车管理员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费用管理
第十条 公司车辆费用管理参照芜湖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车费用相关规定,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及统一保险。
第十一条 油费
所有的公车实行凭卡定点加油,一车一卡。如因公出差在外地需加油,按《芜湖宜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用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差旅费相关规定履行报销手续,在报销单上注明事由和时间,经审核后报销。
第十二条 停车费、过路费、过桥费
因工作原因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过桥费,按《芜湖宜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用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差旅费相关规定履行报销手续,在报销单上注明事由和时间,经审核后报销。
第十三条 维修费、保养费、保险费
车辆发生故障需及时通知车辆管理员,说明故障情况,由车辆管理员统一在定点维修厂维修,维修后登记台账,记载每次维修的时间、部件、价格。车辆保养由综合事务部车辆管理员负责。维修、保养费用由综合事务部统一结算。维修费用按相关手续经审批后报销。
车辆管理员原则上应随车在现场督促维修,以保证维修质量和时间,维修后,车辆管理员对维修项目的工时及所用材料应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在维修单上签认,并将其中一联带回存查。
出差在外出现故障需要维修的,经综合事务部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维修,修理返回后及时补齐相关手续。末经批准到其它厂家维修保养车辆,费用不予报销,在维修、保养过程中如发现需增加项目,应及时报告,待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事故管理
第十四条 因证照携带不全或行驶中未系安全带、随意掉头、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超速驾车、闯红灯、行错道、乱停放等个人驾驶原因所带来的交通违规违章处罚,责任由各公车驾驶员个人承担,车辆管理员按月查询车辆违章记录,及时通知驾驶当事人前往交警大队处理,如出现逾期缴纳的情况,资金管理部会同综合事务部从驾驶当事人工资中扣还逾期产生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 因公出车发生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扣减保险公司赔付后,差额部分由驾驶当事人承担,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驾驶当事人存在酒后驾车行为的,聘用驾驶员予以辞退。
第十六条 私自出车造成的责任事故全部由车辆驾驶员个人负责,车辆驾驶员个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聘用驾驶员同时予以辞退。
第十七条 车辆发生事故时,驾驶当事人应保护第一现场,首先作应急处理,及时与车辆管理员联系,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因驾驶人原因造成不符合保险公司赔付条件的,由驾驶人承担相应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综合事务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印发之日起原《芜湖宜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务车辆管理办法(修订)》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