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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事项议事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 防范决策风险,进一步加强公司反腐倡廉建设和廉政风险防控,保证公司科学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原则:

(一)党委研究前置原则;

(二)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实事求是原则;

(四)讲政治、议大事、顾大局原则;

(五)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原则;

(六)科学决策、合规合法决策原则;

(七)对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原则。

第四条  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当明确党委研究讨论是公司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落实党委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通过坚持党委前置研究、集体讨论、规范程序,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规合法性。经党委研究之后,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 事项。

 

第二章 议事主要范围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党委、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公司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工资分配、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公司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直接管理的人员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下属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公司员工的晋升和优秀人员的选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公司或者市国资委所规定的公司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基本程序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按照公司《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制度》相关规定,开展合法性审查。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公司纪检组织意见。研究决定公司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决策事项应当提前2天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十一条  党委、董事会、经理层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  讨论“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末位表态”制度,正确集中参会人员意见,最后形成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经调研论证后,再次提交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决策结果应形成会议纪要,经参会人员审阅后,由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

第十四条  决策作出后,公司应当及时根据事项管理权限划分的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履行报备或报批程序。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董事会、经理层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当明确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落实党委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第四章  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七条  在决策作出后,由综合事务部定期填写《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与执行情况报告表》,并于下一季度首月10日前向市国资委和驻市国资委纪检监察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纪检组织负责“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并将日常监督情况报告公司党委。对公司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国资委和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建立健全决策相关制度和机制;

(二)决策前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等;

(三)决策过程是否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科学民主进行集体决策;

(四)决策后是否按有关规定公开相关决策事项,以及向上级有关部门报批或报备;

(五)决策的依据、方案、内容、措施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上级的要求,是否符合公司实际;

(六)作出的决策是否属于权限范围,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七)是否存在临时动议、擅自决定或更改决策等情况;

(八)上级要求监督检查的其他重要决策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综合事务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