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相关要求,规范公司财务行为,节约公用经费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公司经济效益,根据有关财务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用经费是指除由薪资方案、单行办法规定的人员工资、福利、奖金和各项津、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外的其他公司办公经费。
第三条 公用经费纳入公司全面预算管理范围,由公司综合事务部负责办公经费预算的编报、实施和预算执行。
第四条 公用经费支出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支出项目属实,符合经费开支范围;
(二)支出内容合法,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
(三)严格预算执行,实行总额管理、总量控制;
(四)事前审批管理,有关事项须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二章 办公设备
第五条 办公设备是指符合固定资产标准,即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办公家具、工具器具等。
第六条 公司对购置办公设备实行严格的申报、审批制度。购置办公设备由相关部门提出书面需求,由分管领导审定后交综合事务部。采购办公设备单价超过10000元的,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 办公设备购置根据市公管局、市财政局采购货物相关规定执行,由综合事务部会同招标采购部统一办理。各部门不得自行采购。
第三章 办公用品
第八条 办公用品是指单位价值和持续使用时间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包括办公文具、低值仪器、工具器械、劳保用品、信封信笺等。
第九条 办公用品的采购由综合事务部统一办理,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办公用品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各部门不得自行采购。采购经办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条 购置的办公用品由综合事务部专人验收入库并进行领用登记。
第十一条 各部门确定专人领用办公用品,本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据实领用、妥善保管和使用办公用品。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公务接待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除外事和招商引资工作外,省内公务接待一律不准饮酒(包括所有含酒精类饮品),公务接待费中不得列支烟酒类支出。
第十三条 接待支出范围限于餐费、住宿费和其他必要支出,个人购物、娱乐、休闲支出和其他非公务支出不得以公费开支。
第十四条 接待用餐须以工作餐为主,用餐标准最高不得超过200元/人·天,严格执行“五单合一”制度(接待公函或电话记录表、公务接待审批单、公务接待清单、原始菜单、餐饮发票)。
严格遵循先审批后接待的规定,各部门接待来人须事先提交接待公函或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来电记录表以及《公务接待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综合事务部根据经审批的接待审批表,按照用餐、住宿等相关标准进行安排。
第五章 加班误餐
第十六条 加班误餐补助标准为40元/人·餐,采取发放等额餐券形式。
第十七条 工作日当天连续加班3小时以上的,可发放一餐补助。正常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当天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不足8小时的,可发放一餐补助;正常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当天连续加班8小时以上的,可发放两餐补助。
第十八条 以下行为不得发放加班误餐补助费:
1、出差、参加培训以及会议等公务活动的;
2、加班后按照规定调休的;
3、已为员工提供加班伙食的;
4、已享受加班补贴的;
5、其他已享受伙食补助的。
第十九条 各部门人员因工作需要,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加班须事先填写《加班误餐费补助审批单》,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综合事务部建立员工加班台账,将加班人员、加班时间、加班事项等内容按月在公司内部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月发放误餐补助。
第六章 差旅费
第二十条 差旅费是指员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必须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具体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员工出差须按因公外出规定履行事前审批手续,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因公出国的,参照《芜湖市市直党政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员工出差须合理安排路线,并按照工作需要选用交通方式,火车选择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飞机选择经济舱。
第二十三条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公司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二十四条 员工出差须坚持勤俭节约原则,发生的出差费用按下列规定报销:
(一)城市间交通费、交通意外保险据实报销。
(二)住宿费限额内据实报销,超出限额的不予报销,限额标准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相关规定执行。外出开会且会议举办方安排住宿的不报销住宿费。出差人员应在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三)异地宴请费在履行必要获准手续后另行贴单,据实报销;外出开会且会议举办方安排就餐的不报销餐费。
(四)出差期间伙食补助费采取定额包干的报销方式。不分出差目的地,伙食补助费按100元/天定额包干(新疆、西藏、青海120元/天)。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未交伙食费不得领取补贴。
(五)出差地市内交通费采取定额包干的报销方式。根据出差自然天数,按80元/天定额包干。使用公车和租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不得领取市内交通补贴。
(六)过路过桥费、加油费等自带车辆路途中发生的合理费用,据实报销。
第二十五条 差旅费实行“一差一报”,多次出差不得混合报销,一次出差不得分人分次报销;多部室共同出差的,差旅费报销须各部部门负责人同时签署意见。
第七章 通信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严禁使用办公电话拨打私人长途电话,查询与工作无关的信息,参与各类有奖活动等。
第二十七条 综合事务部对于话费异常的话机,向电信部门查询相关通话记录详单,提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加强管理和实施整改。
第二十八条 公司领导班子人员因工作需要产生的通信费,根据市国资委关于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相关规定,由综合事务部按照不超过400元/人·月的标准据实报销。
第八章 车辆运行费
第二十九条 车辆维修、加油及保险实行定点制度,由综合事务部统一办理。按照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统一保险和公司车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产生的交通费用,按照公司《部门因工作市内外出交通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指定限额内据实报销。
第九章 专家评审费
第三十一条 聘请外部专家评审评标的,专家评审费发放标准按照《芜湖市评审评标专家评审费发放办法》(公管〔2018〕86号)执行。
第十章 员工学习培训
第三十二条 公司员工学习、培训实行事前审批制度,按照市财政局培训费管理和公司员工学习培训管理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一章 备用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因差旅、业务需要备用金的,由请款人填写《请款单》,履行经费审批程序后请款。请款3000元以下的,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请款3000元及以上的,由公司主要领导审批。
第三十四条 员工业务所需备用金实行借款报账制。请款人须在请款事由结束后及时报销,并在请款之日起当年内结清款项。未按期结清的,资金管理部会同综合事务部从请款人次年第一个月工资中逐月扣还。
第十二章 报销凭证与程序
第三十五条 报销时,须由经办人分事项填写《零星报销单》或《差旅费报销单》,并按下列要求附相关凭证。
(一)报销办公设备购置费用须附经批准的请购单、验收单据和正式发票;
(二)报销办公用品购置费用须附验收单据和正式发票;
(三)报销接待费用须附正式发票和供应清单;
(四)报销差旅费需附相关发票;
(五)报销其他支出需附有关合理凭据。
第三十六条 报销费用须由综合事务部、资金管理部专人审核,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审核通过后报公司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综合事务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原《芜湖宜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用经费管理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