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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岗位设置及员工晋升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展员工个人成长空间,根据国有企业相关选人用人规定,结合公司现阶段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员工晋升及选拔坚持党管干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员工晋升的岗位设置遵循层级设定、动态配置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纪检负责人等其他成员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级党委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岗位设置十个层级,自下至上分别为:一般职员、项目主管、业务副经理、业务经理、副部长、部长、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

第三章  职级资格条件

第七条  公司员工须具备以下基本资格条件:

1.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2.年龄在45周岁以下;

3.任职公司项目主管职级岗位,须取得初级职称资格证书或执业初级资格证书;任职公司业务副经理及以上岗位职级,须取得中级职称资格证书或执业中级资格证书。以上证书须留存公司使用;

4.任职公司项目主管及以上岗位职级,原则上须在下一岗位职级任职满2年;

5.上两个年度在公司年度绩效考核成绩均达60分以上;

第八条  为激励人才成长,不拘一格选人用人。因工作需要,特别优秀的员工可破格提拔使用。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按《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程序产生;任职公司部门部长、副部长岗位,按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任免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四章  职数设定

第十条  

1.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班子成员职数由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设定。

2.公司部门设定及各部部长、副部长职数由公司支委会会议研定,随公司经营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第五章  职级晋升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新入职员工,由公司支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入职员工工作、学习经历、职称情况等,研定其入职职级。原则上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或中级职称的,定为项目主管;具有博士研究生或高级职称的,定为业务经理。

公司一般职员职级至业务经理职级之间的晋升,原则上应逐级进行。因工作需要,特别优秀的,经公司支委会、总经理办公会研定,可跨级晋升。

第十二条  综合事务部每年度分两次集中梳理拟晋升人员名单、晋级职级等,提交公司支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研究确定拟晋升人员。

第十三条  综合事务部根据公司支委会、总经理办公会研定意见,对拟晋升人员开展民主测评。全体员工填写不署名民主测评意见和打分;公司审计监督部派员进行得分汇总和加权平均计算。

拟晋升人员民主测评得分权重计算为:主要领导评分占比40%,公司其它班子成员评分占比30%,部门负责人评分占比20%,公司其他员工评分占比10%。按上述权重计算综合得分85分及以上为通过测评,否则为不通过。

第十四条  综合事务部将通过民主测评的拟晋升人员在公司网站及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日历天。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交由公司审计监督部予以查实核对。查实核对结束,根据查实结果再提交公司支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综合事务部办理相应岗位晋升任职手续,薪资待遇自任职当月起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当年度不得办理职级晋升:

1.在具备职级晋升条件的时间日之前一年内,受到过公司《员工处罚办法(修订)》中规定的记大过及以上等级处分;

2.在具备职级晋升条件的时间日之前一年内,有2个或以上月度绩效考核低于60分的;

3.在公司上一年度年终绩效考核民主测评全体员工中排名末五位(公司总人数的10%)的;

4.在办理职级晋升期间发生了不宜担任拟晋升职级岗位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综合事务部负责解释。